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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鳳蘭:一國兩制、一場謊言

從香港高等法院之司法覆核案判決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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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1日訊】三月廿三日香港高等法院對港台法輪功學員提告港府入境處拒絕入境,暴力遣送為非法的司法覆核案,於三月廿三日做成不利港台原告之判決,茲就判決中涉及的「基本人權」及「法治」的重要癥點,評論如下:

一、關於法官認為台灣原告「人到了香港(physically have landed on Hong Kong soil),可是不算在香港,所以香港基本法下對權利及自由的保障不及於台灣原告」乙節(判決理由Paragraphs 76-82):

除非該國的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外,在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會同意或主張,該國的法律不及於該國的任何領土。然而,依這個判決的內容來看,其顯然認為香港基本法下對權利的保護部份不及於所有在香港機場(以下簡稱「入境前的香港土地(HK soil)」),但是尚未准許入境之訪客,換言之,是不是香港法院認為「入境前的香港土地」並不算是「香港的領土」,此由判決理由第Paragraph 81「基本法第四條沒有域外效力Art.4 does not seek to have extra-territorial effect」可以得到此結論。那是不是在「入境前的香港土地」上的所有人(不論是否為香港居民)都可以不用受香港法律的規範了?如果不是這樣,那難道是在「入境前的香港土地(HK soil)」的人只能承擔義務、不能享有權利了?由此可知這個判決理由有多荒謬。

2. 另外針對判決書的第三點「是不是四名原告係因其信仰理由所以才被拒絕入境?were the first four applicants denied permission to enter Hong Kong solely or substantially because of their religious or spiritual beliefs?」乙節(判決理由Paragraphs 92-122):

這是整個本件訴訟案最重要的爭點。綜觀法官對此點的全部論述,只能得出一個結論就是:法官根本未盡到把關行政機關是否濫權的職責。在權力分立的制度設計下,法院的功能之一就是在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及裁量權進行合乎比例原則的限制與審查。然而,法官在港府及入境處完全提不出任何資料證明其所為的行政裁量係正當的情況下,就直接採信「港府的並非基於宗教歧視而是基於秘密的情治消息」,這不就等於法院完全放棄了權力分立制度下所賦予其制衡行政機關的權利了嗎?

事實上,由這個判決看來,香港的”法治”制度已然是不保了,因為,法官已主動放棄其監督行政機關的權力了。這個判決對香港人民來說,絕對是個警訊,對全世界來說,不也更加清楚的看到中共所謂「一國兩制」的謊言嗎?(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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