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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朝野擬修法 擴大冤獄賠償額度與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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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七日電)台灣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下週一(九日)將初審「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朝野均主張,凡依據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檢肅流氓條例受理的案件,如經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前遭羈押與執行徒刑,均可申請冤獄賠償。行政院版另明訂提高冤枉死刑者賠償額度,至多可達新台幣三千萬元。

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共有四版本提案,其中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林郁方(台北市)和盧秀燕(台中市)版,,國民黨籍立委吳志揚(桃園縣)和朱鳳芝(桃園縣)版,以及政院版均主張,凡因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檢肅流氓條例受理的案件,如經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前遭羈押與執行徒刑,可申請冤獄賠償。

不過國民黨籍立委陳根德(桃園縣)版的提案文指出,遭檢警不當搜索與羈押者,即使事後還給當事人清白,聲譽和財產所蒙受損失仍難彌補,主張以德國為例,因遭不當羈押和搜索以致權益受損者,也應納入適用範圍,才能使執法者有所警惕、小心謹慎。

此外,因政院考量,現行冤獄賠償法於1991年公佈,規範遭冤枉死刑者的賠償金額僅五百萬以上、一千萬以下,已不符社會現況。

行政院研議,應以冤枉者遭執行死刑時,當年度台灣民眾的平均壽命為依據,由法官衡酌被害人所遭受痛苦等其他具體狀況,以一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標準,核發撫慰金,其總額不得低於一千三百萬元,上限不可超過三千萬元。

至於非受冤枉死刑者撫慰金核發方式,行政院主張,仍以當事人入獄的期限為依據,一日折算三千以上、五千元以下。

若受害人已亡故,法定繼承人可請求撫慰金賠償,但繼承人請求賠償時,不得違背受害者本人或順序在前繼承人所明示的意思。不過若受害人為遭冤枉死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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