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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提高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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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鈞凱台北二十一日電)台灣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部分修正草案,提高國內各公、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的比率。預估可為全台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增加四千八百個就業機會。

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上午審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部分修正草案,通過提高進用身心障礙者比率、並新增規範傳播媒體不得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報導身心障礙者的處罰性條文。

身心障礙者進用義務單位門檻及比率部分,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的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進用門檻,員工總人數由現行的「五十人以上者」、降至「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人數,也由現行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二」、提高至「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的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進用門檻,員工總人數則由「一百人以上者」、降至「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則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內政部指出,目前國內各公、私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總人數,雖然已經超過現行法定的百分之一百四十,但仍有約一千零一十九家機構、三千多個空缺未依法聘用身心障礙者,顯示仍有調整空間,新制上路後,預估可新增約四千八百個就業機會。

修正草案同時規定,未來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為不便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的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除此之外,亦新增規範「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違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另「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原因可歸究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傳播媒體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究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以杜絕再發生新聞報導污名化身心障礙者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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