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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高山症致死 家屬獲賠一千多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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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四日電)黃姓男子因參加登山活動出現高山症症狀引發肺水腫致死,保險公司以非意外死亡為由拒絕理賠。全案經家屬提起請求給付保險金民事訴訟,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判決,認定黃姓男子屬意外傷害事故致死,家屬共獲賠新台幣一千零五十萬元及相關利息定讞。

黃姓男子2003年十月二十五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參加台南縣野外育樂協會所舉辦「南湖大山及中央尖山」登山活動,上山後第四天出現高山症症狀,經送醫急救後死亡,致死原因為高山症所引發的肺氣腫。

家屬主張高山症患者若能及時下山或到低海拔地區或進入高壓艙內,症狀即會消失、不藥而癒,屬於外在環境所引發的症狀,具有顯著外來性。黃姓男子曾攀爬過數十次三千公尺以上高山,並未曾有高山症狀況,可見這次攀爬南湖大山發生高山症現象,應屬意外死亡,要求兩家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不過,保險公司主張黃姓男子死亡原因為肺水腫,且先行原因是高山症,屬於內科急症,並非意外傷害事故。另外,黃姓男子生前已患有高血壓,高血壓病症確實加重肺水腫速度及程度,最後導致死亡,可見黃姓男子所患高血壓與死亡有因果關係,高山症並非單獨致死的原因,不符合理賠要件。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去年十一月間指出,高山症先行發生原因是外在環境空氣稀薄、氣壓下降所造成,導致人體肺部換氣效率降低造成的外來原因,黃姓男子的死亡是因外在環境變化引發高山症肺水腫造成,並非身體內部因素使然,死亡事故的發生具有外來性條件。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高山症的發生具有不可預見性及偶然性,且黃姓男子具有豐富登山經驗,所參加的登山活動為一般團體行程,出現高山症狀況應屬突發事件,黃姓男子的死亡屬於意外傷害事故致死的保險事故,判家屬共可獲賠一千零五十萬元及相關利息。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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