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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公職財產是否故意 最高行政法院有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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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二日電)在北市某國小擔任會計主任的高姓男子2003年申報財產時漏了兩筆房貸,遭法務部罰鍰,高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不過一、二審對是否「故意」,有不同法律見解,最高行政法院近期判決原審判決廢棄,全案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高姓男子申報財產時漏報一筆銀行公教貸款債務,與同一家銀行的另筆房貸,合計新台幣三百五十萬一千多元,遭法務部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罰鍰八萬元。高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遭台北高等行法院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法務部不服因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次辦理申報的高姓主任表示,他是因為不清楚「公教購屋貸款」、「房屋貸款」也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中的債務;另將債務中的「他人」,誤以為是指一般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機構,以致疏漏這二筆貸款。

高某答辯指出,這二筆貸款屬同一戶土地、房屋貸款,不動產部分都已申報,已屬間接申報,何況公教貸款,每月由薪資直接扣繳,詳列薪資單上,也都可證明沒有故意隱匿不報情事。

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認為高某有「隱匿」的法律見解,最高行政法院近期判決認為,原審混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對「故意」要件的解釋,而將「意圖隱匿」當作處罰構成要件,「顯有違誤」。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公職人員應申報財務,除有一定金額要件,並無借貸對象限制,原審判決未慮及對「債務」意涵,以及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因此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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