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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歧視身心障礙者 最高罰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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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案」,提高公、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的比率;並增訂「反歧視條款」,規定傳播媒體不得對身心障礙者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誤導閱聽人產生歧視或偏見的報導,違者可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提供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這次法案名稱由「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積極保障取代保護的精神。新增「經濟安全」專章,各級政府主管機關評估後,重新核發身心障礙手冊,視實際需要,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醫療、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等經費補助,以具體保障其經濟安全,這項規定於公佈後五年實施。

修正案大幅提高公、私立機構進用的比率,內政部評估,提高進用比率後,可為身心障礙者新增約四千八百個工作機會。

修正案明定,公共停車場應為身心障礙者保留二%停車位,若車位不滿五十個,至少應保留一個車位;這項規定明定於五年後實施。

修正案也增訂「反歧視條款」,明定「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違者可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縣市政府提供手語服務

修正案也增訂「支持服務條款」,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手語服務應於修正案公佈滿五年之日起,由檢定合格的手語翻譯技術士擔任。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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