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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款又放火滅證 女子遭判5年2個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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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日電)任職於會計事務所的黃姓女子,被控藉由向客戶收取費用及稅款的機會,侵占及詐欺款項達新台幣百萬元以上,事後為湮滅犯行,還放火燒毀公司未遂,更一審遭依侵占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兩個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更一審判決,黃姓女子被判徒刑五年兩個月定讞。

根據判決書,黃姓女子任職於會計事務所,以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及稅款為主要業務,自1999年至2000年間,共十餘次利用收取費用及稅款機會,侵占及詐欺款項共達百萬元以上。其中黃姓女子曾侵占林姓男子經營的小吃店租賃所得稅款九萬七千兩百元。

判決書指出,後經國稅局稽徵所人員發現林姓男子經營的小吃店未繳稅款,進行調查時,黃姓女子為避免東窗事發,偽刻林姓男子印章及偽造林姓男子委託她接受稽徵所訪談的委託書,向稽徵所指稱林姓男子願意補稅處罰,損害訪談紀錄的正確性。

判決書表示,當會計事務所負責人發現黃姓女子所為時,黃姓女子為湮滅罪行,夥同兄長放火燒毀事務所,經人及時發現,由消防隊將火撲滅而未得逞。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年四月更一審認為,黃姓女子年僅二十多歲就侵占及詐欺他人財物達百萬元以上,且企圖以偽造文書等方式隱瞞,甚至放火意圖燒毀證據,造成被害人極大損失,依侵占、偽造私文書等罪,判處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兩個月。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更一審判決,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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