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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事證明朗 特偵組聲押陳水扁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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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二日電)特偵組偵辦國務費及洗錢疑案,向法院聲押前總統陳水扁獲准。法院羈押裁定顯示,陳水扁涉貪污國務費及龍潭購地案收賄,均屬刑期十年以上重罪,重罪明朗化是聲押陳水扁的主因。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只要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就構成羈押的要件,不像逃亡、串證等,還有「之虞」的裁量空間給檢察官或法官;如果特偵組在扁案貪污事證明確化後,卻不聲押被告,反而不符刑事訴訟法。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整起洗錢疑案,已由最早的國務費遭貪污,衍生到企業疑行賄扁家 (南港展館案、龍潭購地案、金控匯款扁家相關帳戶、太百經營權與SOGO禮券案),以及外交機密款疑遭詐領等多種情況。

特偵組這次以陳水扁涉國務費及龍潭購地弊案為由聲押,未列其他案件,顯示這兩項案情調查最有把握,但也透露其他案情不法事證仍待鞏固的訊息。

知情人士透露,特偵組內很早就在討論是否聲押陳水扁。原先檢察官意見不一,但隨國務費與龍潭購地案事證獲鞏固、檢方掌握扁涉貪污重罪事證明朗化,不聲押陳水扁,既違反公平,也不符法律規定,因而上週開會拍板決定,並非外傳「相關事證無法在預訂時程完成調查,不得不聲押陳水扁」。

除重罪明朗化外,據了解,特偵組調查外交機密款遭詐領案,發現疑點重重,且遭詐領金額應不只目前曝光的五十萬美元,為確保後續案件偵辦成為另一特偵組決定聲押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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