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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無反光燈遭撞判拘役 婦人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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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31日電)嘉義縣蔣姓老婦人騎腳踏車未裝反光裝置,被後方來車撞上,婦人因而被判拘役;家屬上訴被駁回,法官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腳踏車有義務裝設燈光、反光裝置等設備。

在嘉義市某廟宇擔任清潔工的蔣姓婦人,去年11月29日下午騎著腳踏車,行經高鐵大道1130號前,葉姓男子騎機車經過,突見蔣婦而緊急煞車,人車倒地,蔣婦也被撞及。葉姓男子多處擦挫傷及腦部嚴重受創開刀,住進加護病房,蔣婦也被送醫住院。

葉的家人控蔣婦過失傷害,簡易庭法官以蔣婦違反腳踏車裝置燈光的注意義務,顯有過失,因此,判處蔣婦拘役30天,若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1000元折算1日。蔣婦家屬不服簡易判決,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8條反面解釋,提出上訴。

嘉義地院判決書指出,交通規則第 128條原規定,「慢車在夜間行車,應燃亮燈光」,民國96年2月1日修正為「慢車有燈光設備者,在夜間行車應開啟燈光」,民國97 年4月14日修正為「慢車有燈光設備者,應保持良好與完整,在夜間行車應開啟燈光。」,對於夜間行車應開啟燈光一事,自始並未變動。

判決書表示,據交通規則第119條第1項規定,慢車所有人有義務裝設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的良好與完整。

蔣婦有違慢車行駛的法定義務,嘉義地院駁回其上訴,但雙方已達成和解,被害人未要求任何賠償,也表示不予追究,加上被告已78歲,應無再犯之虞,所宣告刑期,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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