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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場所不安全 消保會:不乏精神慰撫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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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宏儒台北五日電)年節期間消費者穿梭賣場,若因業者動線規劃不當而跌倒受傷,只能自認倒楣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統計指出,近年來因消費場所不具安全性而經法院判決賠償案例達12件,除實際財產損害賠償外,法院作出之精神慰撫金、懲罰性賠償金最高分別達40萬元、20萬元。

消保會指出,上述案例事故地點不乏知名書店、百貨公司、速食店、大飯店、兒童遊樂場及健身中心等,皆消費者過年期間常消費地點;其中6事故成因是地面溼滑引起,財產損害賠償金額介於2萬餘元至22萬餘元間;精神慰撫金分達3萬、15萬、16萬、20萬、25萬、40萬元不等;其中1案懲罰性賠償金額則達20萬元。

事故案例其他成因,還包括業者於樓梯間堆放商品、門框尖角未設防撞措施、玻璃門維護缺失、樓梯高度不符標準、照明不足、鞋櫃尖角未設防撞措施等。

消保會指出,這些案例因業者疏於採取安全維護措施,致消費者跌倒骨折、頭破血流,甚致喪生,絕非業者道歉能回復原狀;財產上損害外,法院因此另判決精神慰撫金和懲罰性賠償金。

年關將近,消保會提醒經常舉辦福袋發放活動業者,務必注意人潮控管、秩序維持,以避免推擠、衝撞,讓大家平安過好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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