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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消費者 水、電也要簽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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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田瑞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昨天指出,自來水和電力等公營事業日後與用戶須簽訂定型化契約,若發生可歸責於業者的停水或停電,用戶可望獲得合理賠償。

消保會表示,自來水和電力等公營事業的服務提供契約目前是以公營事業營業規章方式規範,其中關於企業經營者和用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常缺乏明確約定條款,或缺少給用戶合理保障,例如用戶長時間被停水卻無法獲得合理賠償,以致常引發用戶抱怨。

主管機關和自來水、電力公司目前正在草擬自來水和電力的服務契約範本,和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使用戶權益保障更能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精神,未來用戶可獲得服務契約預先審閱期,和各項收費或賠償標準的資訊。

消保會法制組表示,目前草擬自來水服務契約範本的進展較快,預計年中以前可將草案公告。用戶未來有3天的「契約審閱期」;而用戶申請新裝、改裝、停用、復水、廢止或其他用水異動事項時,水公司應將各項收費標準和所需文件,以契約附件方式交付用戶,使收費資訊透明化。

水公司也有義務事先通知用戶停水的時間和區域,並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如果有特殊情形須連續停水達12小時以上,或定時供水,應先申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周知。如果是臨時發生的停水事故,也須事後補報在地主管機關。

消保會指出,在草案審查期間,民眾如果對自來水、電力的服務契約範本有意見,可提供消保會參考,可電洽02-28863225,或寫電子郵件到消保建言信箱:scd5@c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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