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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政治受難者可要求歸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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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戒嚴時期因內亂外患罪遭沒收財產,草案增訂領有總統回復名譽證書者及繼承人,也得請求發還財產的條款;不過,此案所需經費多寡,相關單位仍無法估計。審查會則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請法務部、國防部等單位於協商時提出對案。

現行法律規定,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可在獲判無罪後,請求返還被沒收財產,若不能發還,應以金錢補償。草案主張,「領有總統回復名譽證書」的被害者及其繼承人,也可請求發還被沒收的財產;草案並明定,應由台灣地區法定繼承人提出聲請,至於不動產標的,則以該法修正施行時,屬於公有者為限。

草案也主張,若被沒收的不動產無法發還,管理機關應以公告現值折算金錢補償。

民進黨立委翁金珠審查時認為,通過此案,可讓受冤屈的人取回財產,落實轉型正義,她支持修法。

不過,包括國防部、法務部等行政機關,對此案持反對立場,但態度消極低調,審查會最後決議,此案完成初審,但須交付黨團協商,並請法務部會國防部等相關機關,於協商前提出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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