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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政府可補助中低收入兒少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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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八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條條文」,「政府應規劃實施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即政府可補助十八歲以下中低收入戶家庭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費,預估近十三萬兒童及少年受惠。

現行條文規定,政府應規劃實施三歲以下兒童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補助其費用。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法後,補助對象從「三歲以下兒童」,大幅擴充到「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但訂定「視其家庭經濟條件」排富但書,限縮為中低收入戶家庭兒童及少年。

內政部日前表示,「敬表贊同」這項修法,並將積極配合相關修法及協調所需經費編列事宜。健保費補助對象擴及未滿十八歲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預估約有十二萬九千五百九十七人受益,一年所需經費約新台幣八億五千四百萬元,將視修法時程協調行政院主計處協助勻編所需經費因應。

內政部說,依現行法規,內政部每年都編列預算,並委託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補助中低收入家庭三歲以下兒童的全民健保自付保費,去年共補助一萬六千兩百七十四人次,計八百四十八萬餘元。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徐中雄日前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台灣有約三十萬積欠健保費者,其中約有一萬五千名未成年者,但未成年者醫療風險大於成年人,若無健保資源提供完善醫療,受傳染病或各項疾病威脅相對增加。

他說,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若沒有醫療保障,形同沒權利生病,「小病變大病,大病變等死」,執政者應善盡照顧義務與責任。

修法也通過附帶決議,內政部應通盤檢討社會救助法,合理訂定貧窮門檻,整合現有體系,納入中低收入戶。社會救助系統應設計服務需求評估機制,依需求提供實物或現金給付,不是像現在取得低收入戶者,就可取得全部服務,但有需求卻未跨越門檻者反而一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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