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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受災戶應把握時效申報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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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六日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卡玫基颱風受災戶,應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利稅捐減免。

所得稅部分,個人受災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企業損失金額在 25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在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金額,可憑稽徵機關核備後出具損失證明,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扣除,即可減免稅捐。

營業稅部分,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一般營業人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者,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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