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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泰英提不合法上訴 檢方:促高院速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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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三日電)中華開發公司前董事長劉泰英因新瑞都案,被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應執行五年十個月徒刑,劉泰英被控公益侵占的部分雖仍可上訴,但背信罪的一年十個月刑期則已定讞。不過台北地檢署發現劉泰英明知不能上訴卻還上訴,擔心劉泰英藉機拖延入監時間,將促高院儘速駁回,讓劉泰英發監執行。

劉泰英所涉橋頭寶公司背信案,是他指示國民黨所營事業光華公司、漢洋公司各投資新台幣一億元,成立橋頭寶公司,與偉成公司締約購賣坐落高雄縣橋頭鄉廠房及基地,再以預付土地款名義,收取三千七百萬元佣金,被控背信。

背信部分,劉泰英被高院判刑一年十個月,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背信罪被告不得上訴第三審,只有檢方可視案情有無判決違誤,有上訴權利。但劉泰英背信罪部分,檢方在六月二十六日的最後期限也未再提上訴,因此劉泰英被判刑一年十個月的背信案定讞。

但台北地檢署執行科主任劉承武日前發函高等法院詢問本案相關進展時,高院卻函覆表示,因劉泰英就背信罪的部分提起上訴,因此還無法請北檢發監執行。

劉承武表示,過去就有判刑定讞的經濟罪犯故意提出「不合法上訴」,藉機拖延時間外逃,顯然劉泰英方面也想如法泡製,檢方已提醒高院注意,希望法官儘速將劉泰英的不合法上訴駁回,檢方將待法院駁回劉泰英上訴、收到相關卷宗後,一週內派專人送達入監執行通知書,將劉泰英發監執行。

前中興銀行董事長王玉雲過去也是因背信案遭高院判刑定讞,王玉雲當時也透過律師提出不合法上訴,隨後即潛逃中國大陸,高院事發後才緊急駁回王玉雲上訴,當時引發外界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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