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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販防制法三讀 非法摘取器官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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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2日報導】(大紀元綜合報導)國際人口販運的問題逐漸引發世界各國關注。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草案」,法案中明確定義何謂「人口販運」,未來各種以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方式,使他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者將有刑責,最高可處12年有期徒刑,最高將併科新台幣700萬元罰金。若公務員包庇犯罪者,更將加重其刑至1/2等。

美國國務院每年公布「人口販運報告」,台灣在2008年的報告中,名列「第二級」,雖然稍比2007年的「第二級受觀察名單」好一點,但仍然是強迫性勞動力和性交易的主要走私地點。民間團體指出,台灣已經成為東南亞以及大陸人口與器官販運受害者的主要輸入國之一。

而人口販運防制法的通過,將可利用嚴刑峻法彰顯惡行,有效預防並提昇公共安全,同時,將提供受害人完善安置措施,落實人權保障。參與審查的立法委員強調,這將是台灣在邁向人權立國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法案中明確訂出人口販運的定義,包括用強迫、脅迫、恐嚇、拘禁、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等違反本人意願方法,招募、買賣國內外人口,或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明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行為,都將受到處罰。

其中以摘取他人器官行為的納入最為特別,根據加拿大前國會議員大衛.麥塔斯鍥而不捨的追蹤報告證實,中共大量的以殘酷之手法活摘中國法輪功學員或政治異議者之臟器並進行非法買賣,由於數量龐大,導致包括台灣在內的許多國外病患蜂擁而至,變相加劇中共迫害人權的事實。在相關人權團體與受害最深的法輪功學員歷經與兩屆政府的努力遊說下,非法摘取他人器官行為終列入該法案。

法案中也建立被害人保護網絡及安置措施,而法案中所規範的各種行為中,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摘取他人器官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而且未遂犯也要處罰。而如果人口販運的對象未滿18歲,各項刑責與罰鍰都將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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