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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警未滿6年求去 警大逾時求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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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中央警察大學校友蘇大慶、宋重和兩人,因考上司法特考等因素,辭去警察職務,中央警察大學以他們未依契約服滿警職6年,追討共140萬元公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警大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警大追討已超過請求賠償權時效5年規定,13日撤銷改判警大敗訴定讞,蘇、宋兩人均不必賠償任何公費。

*生涯規劃 辭去警職*

蘇大慶、宋重和兩人分別於84、85年從警大大學部畢業,出任警職,又各為考上司法特考、生涯規劃等因素,於90年4月2日、同年2月19日辭去警職。

*分別求償近70萬元*

警大表示,從入學起,就依「警察學校畢業生服務年限辦法」等規定,和蘇、宋兩人簽訂契約,約定畢業後若未服務警職滿6年,須賠償在校期間全部公費,故向蘇求償70萬餘元、宋69萬餘元公費款項。

但蘇、宋兩人說,警大要求償還公費的請求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為最長5年,分別於95年4月2日、95年2月19日消滅,而非適用民法15年的時效規定,警大直到96年1月11日才提起本件訴訟並不合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此案發生在90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不適用於賠償請求權最長5年的規定,而雙方訂定畢業後服務年限的契約,蘇、宋兩人就應遵守,且契約依「使用者付費」觀點也屬合理,判警大勝訴。

蘇、宋兩人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此案賠償請求權顯然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的90年元旦之後,即適用於同法第131條的5年時效規定,認定警大請求權已消滅,昨改判警大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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