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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警未满6年求去 警大逾时求偿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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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中央警察大学校友苏大庆、宋重和两人,因考上司法特考等因素,辞去警察职务,中央警察大学以他们未依契约服满警职6年,追讨共140万元公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警大胜诉;但最高行政法院认定,警大追讨已超过请求赔偿权时效5年规定,13日撤销改判警大败诉定谳,苏、宋两人均不必赔偿任何公费。

*生涯规划 辞去警职*

苏大庆、宋重和两人分别于84、85年从警大大学部毕业,出任警职,又各为考上司法特考、生涯规划等因素,于90年4月2日、同年2月19日辞去警职。

*分别求偿近70万元*

警大表示,从入学起,就依“警察学校毕业生服务年限办法”等规定,和苏、宋两人签订契约,约定毕业后若未服务警职满6年,须赔偿在校期间全部公费,故向苏求偿70万余元、宋69万余元公费款项。

但苏、宋两人说,警大要求偿还公费的请求权,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条规定为最长5年,分别于95年4月2日、95年2月19日消灭,而非适用民法15年的时效规定,警大直到96年1月11日才提起本件诉讼并不合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此案发生在90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不适用于赔偿请求权最长5年的规定,而双方订定毕业后服务年限的契约,苏、宋两人就应遵守,且契约依“使用者付费”观点也属合理,判警大胜诉。

苏、宋两人不服,上诉最高行政法院,合议庭认为,此案赔偿请求权显然发生于行政程序法施行的90年元旦之后,即适用于同法第131条的5年时效规定,认定警大请求权已消灭,昨改判警大败诉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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