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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正電影法 明訂獎勵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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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29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弘揚中華文化」等宣示性規定,及電影片映演業應播政令宣導條文,並增訂獎勵及輔導措施,明訂電影事業為文化事業。

草案刪除現行條文關於電影事業負責人學歷限制及消極條件、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片業與電影工業許可制等規定,也刪除電影事業「弘揚中華文化,闡揚國策,發揮社教功能,倡導正當娛樂」等宣示性條文。

此外,現行「電影片映演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映演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之電影片、幻燈片」條文也遭刪除,未來政府要於電影院播放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影片,就應回歸市場機制付費。

草案增訂,行政院新聞局應設置國產電影片輔導金,協助電影金融輔導制度,並輔導國產電影片行銷、映演及開拓國內外市場。

草案規定,若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拓展國產電影片國內外市場具特殊表現、映演國產電影片及維護消費者權益具良好表現,或製作電影、創製電影器材或改進電影製作技術具重大貢獻者,新聞局得予獎勵。

草案也增訂,電影片映演業於每1部電影片映演時,應於發售門票處所與電影片映演業設置的網站訂票系統,揭示准演執照載明的片名、級別、發音語言、字幕及映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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