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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研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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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4日訊】(大紀元記者莊麗存台北報導)臺北市議會4日一讀審查通過臺北市政府研訂的「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長康宗虎於議會報告時指出,為了有效提升學生及幼童車交通車管理及執法強度,將先前94年所訂的管理規則提升法律位階到自治條例,管理規範對象包含學校、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幼稚園及托兒所等上下學時載運學童所購置或租賃的交通車,而條文中也增列交通車應加裝警報求救設施,另首度增加違反相關規定時將處機構負責人罰鍰,最高可處45,000元的規定,如未依限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等相關條文。

教育局表示此次研訂的交通車管理自治條例中,對於相關人員的安全演練與研習等也明確訂定具體規範,像要求各單位每半年應辦理一次交通車安全演練,且交通車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每年應參加交通安全研習課程至少8小時,並確實督導學童遵守乘坐安全規定及妥善規劃行車路線。

此外,條列中也延續過去規定,要求專門載運未滿7歲幼童的交通車應購置或租賃新車,且規範新車使用期限,交通車車型、規格及設備設施等應符合交通相關法規。

對於學童交通車的稽查,條列也增列市府每年應不定實施交通車抽檢,至少60次。教育局表示10月份前,市府進行交通車路邊臨檢共57點次,攔檢307輛交通車,共有68輛違規,主要違規項目為擅改座椅、違規載送國小學生、超載及駕駛未帶駕(行)照等,已全數要求改善完畢。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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