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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訴訟文書得以傳真科技設備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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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22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得以傳真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給法院。此外,新增法院有溢收人民訴訟費用時,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返還給當事人。

司法院在提案說明中表示,隨著科技進步,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文書日漸普遍,為達成「便利人民訴訟」目標,提案修正訴訟文書的遞送方式,增進審判效能。

修正條文增列行政訴訟法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即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相同。

此外,修正草案新增,其他法院將訴訟移送行政法院者,移送前所產生的訴訟費用,可以視為行政法院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如果法院有溢收人民行政訴訟費用時,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返還給人民。

修正條文也規定,訴訟文書寄存送達自寄存當天起10日內發生效力,避免當事人外出旅遊期間來不及獲知寄存文件內容,影響訴訟權益。

另外,為避免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人民苦等訴願決定,修正條文三讀時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盡快修正訴願法,將訴願機關應在3個月內決定的期限縮短為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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