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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雇主、仲介一家親系列——

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 觸法雇主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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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8日訊】(大紀元記者賴友容台南報導)任何民眾經申請許可引進的外勞,該名外勞只能為雇主提供勞務,不能去為其他親朋好友工作,而且只能從事勞委會許可函所允許的工作。部分雇主不清楚法令規定,貪圖一時之便,而要求外籍看護工從事照護病人以外的工作,或以本人名義聘雇外勞為他人工作,或聘雇他人所聘請的外勞等等而誤觸法令,一經查獲將面臨處罰。

台南縣政府勞工處處長余保憲指出,從對雇主裁罰案件中發現,大多是雇主要求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經調查發現違法雇主大多是不熟悉法令規定,誤以為聘僱外勞就可以要求從事任何工作,對於初犯雇主,通常處以新台幣三萬元罰鍰,若是累犯則會加倍處罰。

勞工處經常接獲外勞的主動投訴,指出雇主以照顧「阿公」、「阿嬤」的理由引進他們,但除了要照顧老人家外,事實上還要負責家中清潔、烹調、照顧兒童等工作,有些做小生意的雇主,也要外勞去看顧店面,或出借到其他親友家協助打掃等,造成外勞工作負荷過重。其實,外勞希望勞工處能協助與雇主溝通,或向雇主提出要轉換其他雇主,部分外勞甚至表示要放棄工作回國去。

另外,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除積極的指派行為外,亦包括在「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下,消極容認之行為。於審理案件時常發生雇主表示不知情,惟依客觀事實有以下情形者,可認定為本款之適用,即雇主在「工作現場」,雖表示「不知情」,然其「可得而知」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應阻止而不阻止,視同積極行為的違法,所以雇主不要心存僥倖。

私下轉雇用外勞 罰款不輕
家有外籍幫傭、監護工的雇主也要注意,如果聘雇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以本人名義聘雇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或未經許可聘雇或留用他人所申請的外國人,都將處以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的重罰;五年內再犯者,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廿萬元以下罰金,並廢止招募許可及聘雇許可,雇主不可不慎!

舉一例說明:住在鄉下的阿嬤不良於行,阿公透過了仲介聘雇來自越南籍的外勞協助照顧阿嬤,但是阿嬤不久即過世,阿公傷心之餘也在煩惱著如何處理這名外勞,剛好同村中有位阿嬤突然中風,她開雜貨店的兒子阿福正急於聘雇外勞照顧母親。有一天,阿公到店裡買東西,就跟阿福談好,私下將家中聘雇的外勞轉讓給阿福,雙方認為這樣做可以圖個方便省時又省錢,但不久便被勞工處所查獲。

勞工處表示,阿福的情況已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而阿公也違反第二款規定,以本人名義聘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兩人都被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

勞工處也特別呼籲雇主及工廠負責人,決不可以使用非法外籍勞工,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遭受處罰。非法外勞包括未經許可而在國內工作者、受聘僱於為其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者、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者、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者(俗稱逃逸外勞)、經行政院勞委會撤銷聘僱許可或許可失效,而仍在國內工作者。

而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提供了外勞免費申訴專線,專責受理外籍勞工申訴案件,各免費專線號碼為:越南語080017858、英語080885885、印尼語080885958、泰語080885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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