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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議後患無窮 台商營所稅 中國全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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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曉宜/台北報導〕財政部長李述德昨至立院溝通第四次江陳會問題時,重申兩岸簽租稅協議的必要性、迫切性與需要性,但卻未提任何損及我國利益的部分。會計師公會昨天對馬政府報喜不報憂的作為提出專業見解,指兩岸簽訂租稅協議對中國利益可能大於我國,可以避免雙重課稅的說法更是本末倒置。

第四次江陳會即將展開,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李述德、經濟部長施顏祥、農委會主委陳武雄等人,昨天拜會國民黨團。

第四次江陳會主要談判內容包括漁業勞務合作、農產品檢驗、標準檢測認證與租稅協議,其中以租稅協議影響最大,但財政部報告時,對利弊得失避重就輕,立委侯彩鳳就在會中質疑,「如果簽ECFA、簽MOU、簽租稅協議都像你們說的那麼好,幹嘛不大方向社會大眾提出論述?又為何會讓民眾有疑慮、有反彈?」

*立委促先精算稅收消長*

立委羅淑蕾會後受訪表示,兩岸若簽租稅協議,好處是雙方資訊透明,我國可因此獲取台商獲利資訊,從而課到更高的綜所稅;但壞處是,簽訂內容包括可調整移轉計價協議,如此我國的營所稅可能會被中國搶光光;她已要求財政部必須先精算,簽署兩岸租稅協議後,綜所稅和營所稅的消長。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計師陳柏華表示,台灣營所稅課徵二十五%、中國是三十三%,所以目前多數台商把利潤放在台灣,即使明年台灣稅率降為二十%、中國降為二十五%,台灣的營所稅還是低於中國;一旦兩岸簽租稅協議,中國可要求比照台灣,將台商計算在中國的獲利部分提高,以課徵較高營所稅,依照可調整移轉計價協議,在台的獲利就會跟著降低,政府可課徵的營所稅當然就降低,而其在台公司的EPS(每股盈餘 )也會降低,這部分是對台灣不利的。

陳柏華表示,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被視為境內所得,但過去因資訊不透明,所以台灣往往課不到台商在中國的綜所稅,因此現在根本很少有雙重課稅問題;未來兩岸簽訂租稅協議,雙方可互查稅務資訊後,才會出現雙重課稅問題,所以政府說,簽兩岸租稅協議是為避免雙重課稅的說法,其實是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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