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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補稅案件 符規定者可申請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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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10日電)財政部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所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即補稅案件),已陸續寄發,如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配偶符合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情形者,可在2月11至20日間申請延繳。

國稅局指出,補稅案件的繳款書已在2月2日陸續寄發,但如納稅人或配偶在去年(民國97年)9月至今年12月間有依相關法令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工作所得補助金或關懷救助金等情形者,可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最長可延長3個月。

國稅局並提醒,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且繳納期間末日不得超過今年12月31日。

另外,即使已申請96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補徵稅款延後繳納民眾,申報9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即今年五月申報去年綜所稅),若符合申請延繳規定者,仍可申請延後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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