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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違規台商 回台投資者只罰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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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宏儒台北 2日電)鼓勵違法西進台商回台投資,經濟部今天公告修正裁罰基準,擴大「大赦」台商!違規登陸投資的台商只要主動陳報並回台投資,一律僅處最低罰鍰新台幣5萬元,即可補辦許可。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今天修正「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增訂凡未經許可赴大陸投資的台商,如其投資或技術合作的產品或經營項目,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為一般類(即不屬「禁止類」),主動向主管機關陳報且回台投資者,不論其赴大陸投資的時間點與投資金額多寡,一律只罰 5萬元。

若台商於民國97年 3月10日以前未經許可赴大陸投資,雖主動向主管機關陳報,但未回台投資,其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在2000萬美元以下者,處 5萬元罰鍰;超過2000萬美元,未達 1億美元者,處10萬元罰鍰;1億美元以上者,個案處理。

若台商是在97年 3月10日之後,未經許可赴大陸地區投資,仍採累進方式計算罰鍰。

其計算標準為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未逾新台幣 1億元部分,處 5萬元罰鍰;逾 1億元、未逾 5億元部分,罰鍰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的0.1%計算;逾 5億元、未逾15億元部分,罰鍰為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的0.5%;超過15億元部分,罰鍰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 1%計算。

民進黨政府在去年總統大選前「大赦台商」,投審會去年 3月10日修正裁罰基準,當時修正後的裁罰標準以台商登陸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分為未逾新台幣1000萬元、逾1000萬元而未逾5000萬元、逾5000萬元而未逾 1億元、逾 1億元而未逾10億元、逾10億元等 5個級距。

投審會這次修正裁罰基準,除增訂主動陳報且回台投資者一律只罰 5萬元,並以提高計算級距、降低計算罰鍰比例的方式,大幅減輕97年 3月10日以後違規登陸投資廠商的負擔。

舉例來說,過去違規投資金額未逾1000萬元者,才能僅罰 5萬元補辦登記;今天修正的新規定,放寬為投資金額未逾 1億元,僅裁罰5萬元。

投審會強調,今天再度調降裁罰基準,是配合一系列具體政策優惠措施,希望吸引台商更積極選擇回台尋求新的發展機會,深耕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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