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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望月內定案實施

電費滯納金 要降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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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曾鴻儒、曾慧雯、林相美/台北報導〕消基會昨日批評公布水、電、瓦斯費逾期未繳滯納金費率太高,台電、台灣自來水公司、大台北瓦斯公司回應表示,收取滯納金是為了支付印寄書面催繳通知、派員至現場催收等成本。不過,感受到經濟實在太不景氣,台電透露,正在研擬調降遲付加計比率,一個月內可望定案實施。


民眾電費逾期繳交,晚了一天,被罰三%滯納金。(自由時報記者曾鴻儒攝 )


公用民生事業延遲繳款滯納金費率

電費的繳費期是十四天,期限過後,自翌日起計收遲付費用,前十四天計收電費的三%,超過十四天者計收五%,併入下期電費收取;水費的繳費期是廿一天,收費期限過後,翌日起計收遲付費用,前十天計收水費的五%,超過十天者計收十%,併入下月繳納;大台北瓦斯的第一次延遲繳費罰金則為四%。

消基會副董事長蘇錦霞指出,消基會最近接獲民眾投訴,去年五、6月電費繳費期限為7月廿9日,因一時疏忽,卅日才去繳交四千餘元電費,次一期帳單裡就出現一百三十元的延遲繳費罰金。這位民眾相當不服氣,打電話向台電抗議,台電才在隔期帳單裡扣除此一款項。

消基會促訂合理標準

另外,讀者蔡先生投書指出,水費繳費單上註明,若繳費期限的最後一天適逢假日,民眾可在翌日繳費,且不必支付罰金;但他在赴銀行繳納水費時銀行不收,當他改往便利商店繳款時,卻仍被收了遲繳的罰金。水公司表示會改善,至於蔡先生被多收的罰金,則會在下期水費中扣除。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認為,這些公共事業是民生必需,又有獨占性,不應該失衡,延遲繳費的滯納金應有合理標準。

台水與台電建議民眾,若擔心忘記繳交水電費,建議可以採用金融機構代繳或是申請電子帳單的方式,以便提早收到附有繳費通知的電子郵件。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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