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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菸視為藥品 現貨全面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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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昶閔/台北報導〕似菸非菸的電子菸鑽法律漏洞在菸害防制法上路後熱賣,但其所含的液態尼古丁來路不明,引發安全疑慮,衛生署最近決議將電子菸納入藥品管理,現有市售產品必須全面下架禁售,否則將視同偽禁藥品,即日起加以取締。依藥事法規定,輸入者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今年1月菸害防制法規定室內禁菸,卻因未將市售電子菸納入管制範圍,刺激其在網路上銷量大增,就連夜市、鬧區街頭都有攤販兜售,甚至宣稱能幫助戒菸,董氏基金會等反菸團體見此亂象後提出警告,電子菸可能具高毒性,愛耍酷、嘗鮮的青少年首當其衝,並引發立法院關切。衛生署經內部會議討論後,確定將含尼古丁的電子菸視為藥品而非菸品,納入藥事法規管理。

衛生署藥政處處長廖繼洲表示,尼古丁製劑屬藥品,電子菸的尼古丁濃度比衛生署核准的戒菸輔助藥物還要高十幾倍,已符合藥事法第六條「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的藥品定義,須通過衛生署查驗登記才能販售,因此,市售含尼古丁的電子菸均屬禁藥,不得繼續販售,近日將行文請各地衛生局嚴加取締。

電子菸在2004年由中國業者推出,外銷至世界各地,不必點火,而是經電子晶片將「菸彈」(可拆卸更換 )內的液態尼古丁氣化,形成尼古丁氣霧,一組售價約三千元,菸彈尼古丁濃度高低有不同等級,吸菸者一樣能吞雲吐霧,但因主體是塑膠與金屬,抽過的小張形容像在抽「原子筆桿」,感覺有點怪。

衛生署官員指出,如果違法輸入電子菸,將觸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的「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罪」,輸入者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販售者則觸犯藥事法八十三條,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廖繼洲指出,含尼古丁的電子菸屬藥品不需再另行公告,即日起便可取締,這就好比與合法藥品結構類似的「類緣物」,不另行公告即可視同藥物,未經政府核准就屬偽禁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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