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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羈押法三讀 看守所不得錄影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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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訊】 (大紀元記者文昌蓉台北報導)台灣立法院28日通過「羈押法」部份修正條文,為了保障羈押被告的訴訟權,未來看守所不能錄影或錄音被告與其律師的會見情況,至於過去被告在看守所的言語、發行書信等內容可做為偵查、審判時參考的規定也一併刪除。

現行羈押法中,律師見被告時,所方人員可監聽、錄音或記錄內容拿來當呈堂證據的規定,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定違憲。

自5月1日開始,看守所人員將秉持「監看而不與聞」原則、「開拆而不閱覽」的方式,也就是只能在一旁監看,但不監聽也不錄影,另外基於維護安全,也可以檢查被告與律師往來的文書及資料是否夾藏違禁物品。

此外,由於司法官大法官會議也認定「被告在看守所的言語、行狀、發受書信的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之參考者,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這項條文有牴觸憲法保障訴訟權的規定,因此在這次修正案中也一併刪除。(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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