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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犯罪 兩岸共同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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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羅添斌/特稿

兩岸兩會在4月底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令國人對於抓回「債留台灣、錢進中國」、逃往中國的多位重大經濟罪犯,重新燃起信心及希望,但馬政府明的簽下協議,私下卻對追緝重大罪犯的作為及標準出現調整,令人不禁懷疑:兩岸是共同打擊犯罪,還是共同放水?

政院居主導地位

馬政府上台後,由於國內及兩岸情勢丕變,包括陳由豪在內的多位外逃要犯,都曾透過管道表明考量返台,而在去年底的二次江陳會談中,兩岸達成三次會談將討論共同打擊犯罪議題後,政府有意改變對重大經濟罪犯緝捕作為的說法就不脛而走,馬政府雖多次宣示一切依法處理,但在實際作為上,卻悄悄進行調整。

今年2月間,行政院曾召集法務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針對追緝外逃重大罪犯議題進行討論,相關官員透露,政院當時即決定取消綠營執政時期的十大要犯檢舉獎金。詭異的是,由於此變革勢將引發外界負面觀感,被指定接手的調查局於是在擬定新的作業要點時,還特別言明是奉行政院今年2月6日函件核定辦理,頗有奉上級指示,有事由上級承擔責任的意味。

此外,行政院是在今年3月2日正式取消舊的作業要點,同一天,則由調查局發佈新的作業要點,這些並非巧合的相同點,正足以說明行政院在此次事件中,居於絕對的主導地位。

在兩岸兩會4月26日簽署三項協議前,針對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議題上,台灣內部早已傳出有所謂的「陳由豪條款」,也就是對於在台犯下重罪,但未在中國境內犯下同類型重罪者,中方可以拒絕我方將其遣返的請求,馬政府對此則一再否認。不過,兩會有關共同打擊犯罪的協議中,最後還是出現「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及「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況決定遣返」等條文規定,一時輿論譁然,特權條款之說再次引爆政壇討論。

儘管法務部與陸委會澄清,指所謂「重大關切利益」指的是國際間普遍認知的軍事犯、政治犯及宗教犯,並非外界所想的陳由豪之類重大經濟犯,但回頭看馬政府的諸多實際作為及政府部門不尋常跡象顯示,此事絕非想像中的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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