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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持有施用第三或四級毒品須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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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5日訊】(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5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加重製造、運輸、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罰金;並新增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須負刑責,但會輔導戒治期滿的戒毒者就業。

修正通過條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二、三級毒品者,除維持原有刑責,也加重罰金從原本新台幣500萬元到1000萬元,調高到700萬元到2000萬元。

現行條文規定持有第一、二級毒品者,分別處3年以下與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新增條文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條文未規定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罰則,新增條文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的毒品危害講習。

新增條文也規定,持有K他命(愷他命Ktamine)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為輔導有毒癮者戒毒成功後與社會接軌,新增條文規定,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者,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新增條文也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此外,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少年,若於保護管束期間拒絕採驗尿液,得強制採驗並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補發許可書,且警察機關採驗尿液時,應一併通知少年的法定代理人。(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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