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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運彩盈餘90%專供發展體育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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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運彩獎金支出上限為銷售總金額78%,銷管費用上限為12%,盈餘的90%專供發展體育運動,10%撥入公益彩券盈餘。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當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額達售出運彩總金額50%時,銷管費用上限為銷售總金額10%,而盈餘的90%雖專供發展體育運動,但不得充抵政府預算編列的體育經費。

未來運彩發行應由主管機關設置或公開遴選彩券專業發行機構。發行機構或經銷商應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且通過發行機構舉辦的測驗取得證照或曾為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經銷商為限,且經銷商雇用4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1人。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彩或支付獎金給未成年人,且運彩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員工也不得購買或受讓運彩,而納為投注標的的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及參與賽事的相關隊職員,都不得購買其舉辦或參與賽事的運彩。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投注標的賽事公平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要處罰。擁有球隊經營權的法人團體及所屬相關人員,應主動配合檢警機關調查上述行為,若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處100 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目前運彩是依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辦理,但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規定,彩券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之用,無法用於發展體育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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