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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惠來遺址三年未公告 監委要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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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玉燕台中報導)台中惠來遺址在2006年3月經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議通過為市定遺址,以及文建會2次發函解釋令要求台中市府依據審議委員會結果辦理公告,至今已超過三年,市府尚未進行公告程序。惠來遺址保護協會向監察委員陳情,市府在行政程序上有重大瑕疵,及市長胡志強顯然藐視法律與中央機關解釋令,是帶頭違法。

監察委員洪昭男與楊美鈴3日進行監察院台中市第三次巡察,上午在市府中山廳接受民眾陳情,總共受理7件陳情案,台中市惠來遺址保護協會為惠來遺址請命,監察委員楊美鈴表示,將要求文建會及市府文化局提出說明,全案將帶回監察院進行調查。

2002年在西屯區惠來路、市政路附近原衣蝶百貨大樓興建工程基地發現惠來遺址後,經科博館考古學者鑑定確認文化層為史前繩紋陶時代,2003年挖掘岀距今1300年完整的俯身葬兒童遺骸,之後陸續挖掘到23具約為番仔園文化時期骨遺骸,及涵蓋牛罵頭文化、營埔文化、番仔園文化時期的古文物。

2006年3月文化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條,召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議,一致通過為市定遺址。

2006年11月,建商在遺址處144號抵費地旁145號私有地開挖土地約2-3公尺深度時,經民眾通報以及科博館考古人員到場勘查後,確定為1500年到3000多年前的遺址古物,市府勒令停工。

惠來遺址保護協會認為,依文資法40條,遺址應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市府除了未依法定程序辦理公告外,行政人員以職務權力造成遺址遭受破壞,恐還涉及刑責問題。

針對惠來遺址一案,文建會先後在2006年4月及6月發布兩次解釋令,明文對於審議委員會依其專業能力所為之審議決定,除非審議正確性有問題或審議過程違法等二種情形之外,各級主管機關應受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拘束。

保護協會執行長陳秉亨表示,中央解釋令已發佈三年,台中市政府依舊視若無睹,難道文資法與中央文建會解釋令到台中市就失效了嗎? 全案在上午經監委楊美鈴要求市府文化局應提出說明後,經協調未果,由監院帶回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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