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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
【大紀元7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吳世聰/嘉市報導〕嘉義市蔡姓男子在某公司擔任業務專員2年5個月後,自行創業同性質的公司,原公司認為蔡某惡意削價競爭,搶奪客戶,違反競業禁止條款,依勞動契約要求70萬4000元違約金,法官經查認定,蔡有競業行為,判給付20萬元。
法院調查,蔡姓男子於93年11月到雄仁工業公司擔任業務專員,負責產品說明、市場行銷及供應商溝通聯繫等工作。蔡於96年4月離職,同年7月獨資開設金展企業社。
被告指限制過當
雄仁公司指出,蔡某離職時,其太太還在該公司擔任秘書,蔡自立的公司也從事五金批發及國際貿易業,顯是利用原職務之便,獲得供應商、客戶及進出售價的資料,進行惡意削價競爭,挖走公司客戶,造成公司訂單銳減,因此依競業禁止條款要求蔡某給付70萬4000元違約金。
蔡某則說,該勞動契約限制憲法上的工作權及生存權,限制過當,他為圖溫飽,才自創資本額100萬元的企業社,沒有違反誠信原則,原告是資本總額3000萬元的大公司,不應扼殺100萬元小企業社的生存權。
法官判賠20萬元
法官經查認為,被告知悉原告營業秘密,競業禁止條款也合理,具約束的效力,如依契約的懲罰性賠償金,金額高達2235萬元,但原告要求70萬4000元,因蔡的公司獲利不明,還是太高,法官判蔡給付20萬元。
‧ 離職創業搶客戶 違「競業禁止」判賠 ‧ 《小檔案》競業禁止(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