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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撥千億 3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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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維助/台北報導〕台灣行政院院會昨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重建時程以三年為期,經費以一千億元為上限;另以緊急救災需要為由,明定中央行政機關得於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草案並賦予強制遷村法源,明定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的土地,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予適當安置;對於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應補助房屋租金、購屋自備款與貸款利息、搬遷費及其他安置之必要費用。

災民健保農保費 短期由政府買單

草案明定,全民健保保險對象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其應自付之保險費、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政府支應;而災民的農保及國民年金保險,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也由政府支應。

草案規定,災區災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該房屋或土地者,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最高以年利率二%予以利息補貼。

內政部次長林中森指出,在確保安全無虞的情況下,這次重建原則是「從簡、從寬、從速」,公共設施復建與人員安置等相關手續均予簡化,這項重建條例施行期間雖定為三年,但政府會掌握重建時效,可能不到三年就可完成重建。

在重建經費部分,草案明定以一千億元為上限,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政院指出,上述重建條例草案將先送立院審議,等立院完成審議程序後,再編列特別預算案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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