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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擬修廣電法 地下電台可處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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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23日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通過「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經許可設立的非法電台、電視台,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到500萬元罰金。

NCC副主委陳正倉表示,過去取締地下電台,對負責人罰責過輕,以致人頭猖獗、捉不勝捉,無法收到取締效果,因此修法增訂廣電法第45條之4罰則,對未經許可設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負責人,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到500萬元罰金,且可沒入取締所得器材。

除增訂罰則,為將地下電台納入正軌,NCC還將廣播、電視執照取得方式由原先的「申請許可制」改成「評審、拍賣、公開招標或其他」方式取得廣播、電視證照。

陳正倉指出,NCC目前規劃可釋出155個低功率電台,其中22個公益電台將採審議制,學校、弱勢團體有意經營公益頻道,都可提出計畫審議;其餘133個電台規劃供商業使用,會以拍賣或公開招標方式讓民間人士取得經營權。

NCC也修法配套,以拍賣、招標方式取得廣播、電視執照者,執照有效期間由目前6年延長為9年,公益頻道仍維持6年;對廣播、電視業者評鑑由現行2年一次改為3年一次。

陳正倉說,NCC會在10月中旬召開「廣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廣徵各界代表意見,完成相關程序後盡快送行政院院會、立法院審議,盼盡快將現存100家到110家左右地下電台納入管理,終結亂象。

除了通過廣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外,NCC也決定通盤檢討現有的手機號碼核配措施,考慮核配門號時對電信業者加收費用,改善手機門號有666、999、168 等特殊號碼被業者挑出另行標售獲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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