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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拟修广电法 地下电台可处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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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23日电)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今天通过“广播电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经许可设立的非法电台、电视台,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100万到500万元罚金。

NCC副主委陈正仓表示,过去取缔地下电台,对负责人罚责过轻,以致人头猖獗、捉不胜捉,无法收到取缔效果,因此修法增订广电法第45条之4罚则,对未经许可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负责人,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00万元到500万元罚金,且可没入取缔所得器材。

除增订罚则,为将地下电台纳入正轨,NCC还将广播、电视执照取得方式由原先的“申请许可制”改成“评审、拍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取得广播、电视证照。

陈正仓指出,NCC目前规划可释出155个低功率电台,其中22个公益电台将采审议制,学校、弱势团体有意经营公益频道,都可提出计划审议;其余133个电台规划供商业使用,会以拍卖或公开招标方式让民间人士取得经营权。

NCC也修法配套,以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广播、电视执照者,执照有效期间由目前6年延长为9年,公益频道仍维持6年;对广播、电视业者评鉴由现行2年一次改为3年一次。

陈正仓说,NCC会在10月中旬召开“广电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公听会,广征各界代表意见,完成相关程序后尽快送行政院院会、立法院审议,盼尽快将现存100家到110家左右地下电台纳入管理,终结乱象。

除了通过广电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外,NCC也决定通盘检讨现有的手机号码核配措施,考虑核配门号时对电信业者加收费用,改善手机门号有666、999、168 等特殊号码被业者挑出另行标售获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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