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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国税局:港商由房东开发票 违法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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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22日电)HANG TEN等业者遭国税局认定逃漏税,台北市国税局官员今天说,HANG TEN等4家港商是经营主体,却透过营业点的房屋所有人开发票,已经违反营业税法,所以遭罚。

HANG TEN等4家知名平价服饰店,在民国88年到91年间,被国税局以“逃漏税”处罚新台币5亿元,4家港商虽都向行政法院打官司救济,但都败诉。

台北市国税局官员说,汉登等业者在门市卖东西并且收钱,所以经营主体是汉登等业者,但汉登等业者并没有向消费者开发票,而是由房屋所有人成为营业主体,开发票给消费者。

官员说,整个事情如同一种三角关系,首先是消费者买东西,其次是汉登等业者销售货物,最后是房屋所有人开发票。既然是汉登卖东西给消费者,并且把钱收走,这就是最明显的交易事实,按照营业税法规定,汉登就是经营主体,应该由汉登等业者开立发票给消费者。

如果以消费者购买一件100元衣服为例,汉登等业者的交易模式是,房屋所有人开100元发票给消费者,汉登等业者开了80元的发票给房屋所有人,汉登等业者另外付给房东20元的房租。

官员说,汉登等业者的作法已经混乱交易事实,因为房屋所有人根本没有卖东西,不应该由房屋所有人开发票,而是应该由汉登开发票。

官员表示,营业税法的规定很简单,“谁卖东西、谁收钱、谁就负责开发票”,至于业者和房屋所有人之间的约定,那是另一个交易事实,不能把两件事情混在一起。一旦混在一起,就会出现汉登漏报20元的销售额,只开80元的发票给房东的情形。

对于汉登等业者认为是比照百货公司的作法去做,官员表示,如果汉登等业者要比照百货公司经营模式,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并且必须申请核准,但是汉登等业者都没有申请核准。

官员也表示,如果要按照百货公司的经营模式,汉登等业者必须是百货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并且是经会计师签证或者使用蓝色申报书,但是汉登等业者并未合乎相关规定。

至于汉登等业者的作法是否让税收变少?官员说,税收是否变少,并非营业税法的重要精神,营业税法的重要精神是根据交易事实与经营主体课营业税。

官员表示,如果以卖1件衣服销售额100元来说,汉登等业者只开80元发票给房屋所有人,所以漏报20元的税款。这部分因为汉登等业者没有承认违法,所以未适用减免处罚,遭罚3倍。

官员说,其他如汉登等业者给房屋所有人20元租金,房屋所有人应该开发票给汉登等业者,作为报税用,但都没有开出,这部分遭罚5%,再加上其他违法部分,共罚3.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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