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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食品安全卫生 台修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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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4日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宠物食品与业者纳入规范,增订主管机关得进入宠物食品制造场所抽检法源,若业者贩卖不合格宠物食品或广告不实将有罚则。

草案增订,宠物食品制造、加工或输入业者,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报经营的宠物食品。宠物食品染有病原微生物或有害宠物健康物质的含量超出安全容许量时,不得制造、加工、分装、批发、贩卖、输入、输出、赠与或意图贩卖而公开陈列。

若宠物食品染有病原微生物或有害宠物健康物质的含量超出安全容许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命限期回收、销毁或做其他适当的处置。若业者未遵照办理,将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姓名、名称或照片。

制造、加工、输入的宠物食品,含有超过病原微生物或有害宠物健康物质的含量超出安全容许量者,也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姓名、名称或照片。

宠物食品标示、宣传或广告,不得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的情形,违者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会同有关机关派员,进入宠物食品业者的营业及相关场所检查或抽样检查,并得命业者提供生产、进货、出货或库存管理等相关文件及记录,宠物业者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否则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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