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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市修正安老津贴 增设排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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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邹莉台湾新竹报导)新竹市政府26日下午邀集各区公所、里长、里干事、社区理事长及老人社团负责人等多人,说明自99年4月1日起安老津贴的规定有所修正,市府针对实施计划修正内容进行说明。

市长许明财表示,照顾老人家是政府的责任,尤其是中低收入户的老人家,更是需要雪中送炭,但也请大家体谅市府的财政状况。社会处副处长洪俊耀表示,市议会将于下周审议市府追加减预算,若获得议会通过,市府马上展开全力宣导。

社会处承办人员首先说明修改后的安老津贴实施计划内容,并针对新旧安老津贴计划规定的不同点提出说明与比较。安老津贴新规定中,对于设籍条件上较为放宽限制,凡是在九十八年八月五日以前设籍在新竹市,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上,继续居住在新竹市,最近一年居住在国内超过一百八十三日,且无下列情形之一,得请领安老津贴。但是,户籍迁出新竹市,即丧失资格。

在中央机关的指导及考量新竹市政府的预算支出等多重因素,新竹市的安老津贴规定,将有些改变,在新修正的计划中,增设资产规定如下:“综合所得税总额合计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个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价值合计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也就是说将有5千人左右不能再领安老津贴了,将节省约2亿元支出。

新的安老津贴规定中,1.现职军公教及公营事业员工,2.经政府补助收容安置者、3.领取月退休(职)金之军人、政务人员、公教人员、公营事业人员退休(职)金或一次退休金(但民国六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前领取政府编列预算发给之一次退休(职)金之军公教及公营事业职员工不在此限。)4.领有老年农(渔)民福利津贴者、5.领有荣民就养给与者、6.入狱服刑、因案羁押或拘禁者7.税捐稽征机关核定之最近一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总额合计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8.个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价值合计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者,是不符合请领安老津贴的标准。

与会发言者多建议市府应主动积极的向老人家们说明清楚,如果不符请领条件,也请说明原因,避免误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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