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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规范党职选举 政党自主需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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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7日电)内政部为遏止贿选,拟在政党法草案中对党职选举贿选祭出刑责,不过,公权力介入党职选举,也引起外界担心会影响政党自主,仍须广征意见,凝聚各界共识。

对于遏止贿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已对候选人或具候选人资格者贿选订有刑责,政党办理的党内提名也适用。

为端正政党党职选举选风,使政党运作更廉能,总统马英九去年接受新新闻专访时谈到,他主张把党职选举纳入政党法草案,“我觉得只有这个办法才行”,“退而求其次是订在选罢法里面也可以”。

内政部正着手研究将政党内部选举纳入政党法草案,初步规划除中央层级选举外,将县市层级以上党职选举纳入,拟比照农渔会法,将贿选刑度订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全世界制定政党法的国家有德国、阿根廷、南韩、土耳其等。其中韩国在政党法中规定,政党主席选举提供金钱物质、招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易科600万韩元罚金。

立法规范党职选举,正反意见都有。中央警察大学教授黄炎东认为,政党介于一般社团与国家之间,在宪政运作上具有重要性,可称之为“隐形政府”,如果有违法行为,应该纳入处罚。

不过,中山大学政治学研究所教授廖达琪则从政党自主观点表示,公权力介入民间团体运作,不利自主性,世界各国也少有此例;若党职选举有贿选,应该以内规处理。

台湾大学政治系教授王业立也说,党职人员选举请客、送礼,需要以公权力介入替政党处理吗?他认为应尊重政党内部运作。

对于各界的不同意见,内政部次长简太郎认为,民众期盼改善选举弊端,将党职人员选举纳入规范,可遏止贿选歪风。

不过,若要立法规范,政党内部生态、选举型态的不同也必须考量。例如政党党职选举时,常会形成换票联盟,这些是否也要纳入法律规范?

再者,除以金钱买票算贿选,如果有党职参选人为方便选民投票,派车接送是否也算贿选?恐怕都需要进一步界定。

政党法讨论多年,内政部将党职选举纳入规范,出发点不外乎要让政治环境更清明。不过,法该怎么订、规范到什么程度,才不致有影响政党运作之虞,仍须听取各界意见,凝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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