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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罢双法规定歧异 台中选会促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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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2日电)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在选举权居住期间、违规裁罚等规定不一致,中选会委员会议今天建议内政部尽速提案修法。内政部表示,曾提案修法,会继续努力。

中选会表示,截至目前为止,总统大选未与其他公职选举同一天投票,两法规范不一的问题,在适用上尚无重大窒碍,但未来总统大选若与其他公职选举同一天投票,势必产生适用上困扰。

中选会初步检视,发现两法歧异规定约19条,其中应一致规范者有13条,如果不修正,将产生执行窒碍的有选举权居住期间、消极资格范围、各级政府机关于竞选活动期间从事与竞选宣传有关活动的禁止规定、广电事业政论节目的处理、携带手机及摄影器材进入投票所的裁罚。

以选举权居住期间为例,公职人员选罢法规定要在该选举区连续居住4个月以上,才有投票权;但总统副总统选罢法却规定,要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

中选会表示,这些歧异规定将影响选举人名册的编造、消极资格限制条件的明确性、选举活动规范与裁罚程序的一致性,为了选务平顺及保障拟参选人权益,建议内政部尽速提案修正。内政部民政司副司长林清淇对此表示,内政部与中选会观点一致,过去曾提案修法,但牵涉立法院审议进度,至今未完成修法,内政部会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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