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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降低离婚率 拟修法增订分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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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项程镇/台北报导〕为避免夫妻吵架就气愤离婚,法务部拟修法祭出“分居条款”,降低离婚率!

法务部日前召开“分居制度”研讨会,与会人士几乎一致赞成修改民法,在婚姻制度纳入分居条款,可缓冲夫妻因一时气愤离婚的决定,有助降低离婚率,避免单亲家庭增加;极力推动此案的民进党立委黄淑英表示,法务部正积极研拟分居条款草案,近期将提出讨论。

*缓冲夫妻冲动决定*

黄淑英指出,她和妇女团体推动分居制度好几年,法务部总算愿意正视并研拟修法,分居制度可让婚姻走到瓶颈的夫妻,暂时分开以思考未来的路,若双方真的不适合维持婚姻关系,再做离婚打算。

对此,妇女团体和学界大多表示赞成,司法院官员希望立法要周延;不过有法界人士认为,应一并拟定配套方案,律师公会全联会妇女委员会主委赖芳玉律师指出,夫妻分居后,子女监护权、财产分配及生活费的给付等问题,也须纳入修法时整体考量。

夫妻分居类型,法务部修法方向主要参考立委黄淑英所提版本,将分居分成“协议分居”和法院“宣告分居”两种,分居期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三年。

*妇团学界多表赞成*

依立委黄淑英草案,如为“协议分居”,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子女监护权,与财产及家庭生活费的分配;若选择法院“宣告分居”,则由法官视双方实际情况,决定子女监护权、财产、生活费的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并未取得“性解放”特权,因此不能随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彼此仍负贞操义务,如通奸,仍算触法,须负民、刑事责任。

未来修法后,是否得先分居,才能离婚?目前尚未定案。法务部研拟两个方案,第一案是单独制定分居专用法条,在民法亲属编增订分居制度,分居与否,并不做为离婚的条件;第二案则是把分居条款纳入离婚要件之一。

台湾最有名的分居案例,首推实力派唱将潘越云和她的前夫黄光全;潘越云分居时,与外遇对象共处一室,遭黄光全捉奸在床,今年5月间两人正式签字离婚。

现行台湾婚姻制度,原则上不赞成夫妻分居,如配偶不履行同居义务,可当声请离婚事由;但有正当理由时,法院允许不履行同居义务,例如配偶出国留学,另一方因工作或家庭因素,决定留在台湾,则任何一方不能以夫妻分隔两地为由,诉请离婚。

世界各国分居制度立法,以欧洲较完善,英国和德国各规定,夫妻分居达两年或五年,任何一方配偶得请求离婚,英国查理王子与黛安娜王妃,即因分居达两年而离婚;瑞士民法则规定,夫妻分居年限由法院宣告一至三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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