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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产品 得标“台湾生产”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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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1月10日讯】(据中广新闻/程平报导)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商品标示法第九条条文修正案”,明定如果商品经认定原产地为台湾,得标示“台湾生产”标章。至于产地认定、标章图样设计、推广、奖励及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

参与审查的民进党立委翁金珠表示,由于中国黑心商品泛滥,在两岸ECFA生效后,中国商品销来台湾数量更为增加,为保障国人消费安全,避免台湾优质商品遭到混淆,因此才会修法,明定经主管机关认定原产地为台湾的商品,得标示“台湾生产”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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