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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累犯 适用旧法较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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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22日电)云林县林姓性侵犯才刚出狱,涉嫌性侵国中女学生后杀害。法务部指出,林嫌于民国91年犯下性侵案,适用旧法刑前强制治疗,于狱中治疗3年,刑满出狱后由云林县政府接续辅导。

云林县某国中女学生失踪疑遭杀害案,斗六警分局今天宣布侦破,有性侵前科的林姓嫌疑人,坦承将女学生杀害后弃尸,警方在彰化县溪州乡一处空地寻获尸体。

性侵犯林嫌才刚出狱后又再犯,依照95年7月1日上路的刑法第91条之1规定,性侵犯若刑满仍被评估具有再犯高风险,出狱后必须集中在医疗院所接受“刑后强制治疗”,并每年评估直到获评估为再犯危险降低,才能重返社会。

但林嫌于85年第1次性侵未成年少女,被判刑5年8个月,89年假释出狱;91年持刀于斗六一处工业区性侵女子,被判刑9年,接受旧法的“刑前强制治疗”,不适用新法“刑后强制治疗”。

法务部矫正署官员表示,林嫌于91年犯下第2次性侵案,经整整3年治疗后,仍被医生评估为高危险再犯群。但因林嫌适用旧法,依法于刑期服满后出狱,监所人员再将林嫌资料函送云林县政府接续辅导。

另外,由于林嫌是刑期服满出狱者,因为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条规定,仅对缓刑中、假释犯、受保护管束者配戴电子脚镣,因此林嫌出狱后未受科技监控。

林嫌今年2月2日刑满出狱后,却又犯下第3次性侵。法界人士指出,性侵犯患者多半无法治愈,未来可望通过引入美国“梅根法案”精神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修正草案,对民国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且不适用刑后强制治疗者,拟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决要旨,防止类似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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