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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售食人鱼 最高罚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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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4日电)报载水族店贩售食人鱼,农委会主秘戴玉燕表示,经查证违法输入,将触犯动物保护法及野生动物保育法,并从重处罚,可罚新台币 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农委会林务局表示,食人鱼(Piranha)又名水虎鱼或食人鲳,原产南美洲安地斯山脉以东的亚马逊河流域,为食肉性的淡水鱼,种类近30种。

林务局强调,当中学名为Serrasalmus rhombeus的食人鱼,农委会已于民国89年依据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公告禁止饲养、输入或输出。

林务局重申,其他种类食人鱼并不是可以随意引进贩售,必须依据野生动物保育法第24条规定,提出申请,经渔业署许可后方可输入。

林务局表示,国内最常见的鱼种为红腹食人鱼,学名为Pygocentrus nattereri,因为鱼体型小巧、色彩美丽,加上争议性的残暴习性,吸引部分民众饲养,业者于是引进作为水族馆或家庭饲养的观赏鱼。

不过,农委会渔业署指出,目前并没有任何输出入食人鱼的申请资料提出。林务局进一步指出,将由森林警察队、地方县市政府及警局派员组成稽核小组,展开调查。

戴玉燕表示,查证违法输入属实,将触犯动物保护法第 8条禁止饲养、输入或输出动物的规定,违者依同法第26条规定,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

她说,除了Serrasalmus rhombeus的食人鱼,其他种类的食人鱼输入则须依据野生动物保育法第24条规定,应先申请并经渔业署许可后方可输入,违者将依同法第51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

她强调,违法输出入食人鱼,从重处罚,将罚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林务局补充,水族店若无法说明输入来源,则水族店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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