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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债族诉求 台司法院:已研拟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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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9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黄宜甄台北报导)针对卡债受害人自救会将于18日上街抗议,提出“消费者债务清偿条例”修法诉求一事,司法院15日表示,已研拟消债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法方向既吻合自救会诉求,也兼顾债权人权益。

卡债人受害自救会日前针对消债条例修法提出的3点诉求,分别是改由客观公正第三人调解债务,取代银行协商;清算案件以免责为原则,浪费奢侈金需占债务半数才不免责;本金只要偿还一定成数,或6年还清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的4年余额,就应通过更生。

司法院回应,司法院已针对立委陈节如提出的消债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提出书面意见,另研拟司法院版本的消债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目前正汇整包含法律扶助基金会、银行公会、行政院金管会等各界意见,等司法院院会通过,送行政院会衔,再送立法院审议。

司法院指出,以往债务人应向最大债权金融机构协商,但在司法院版本的草案中,债务人也可向住、居所的法院或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声请调解,增设前置调解程序供债务人选择,由公正第三人调解债务。

另外,自救会要求清算案件以免责为原则,司法院官员指出,现行消债条例本来就以免责为原则。

至于自救会对更生通过的诉求,司法院认为,债务人提出的更生方案认可与否,应考量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若不审酌个人清偿能力,容易造成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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