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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达人山水米轻罚 台消基会:官方用错法

山水米应用〈食管法〉开罚却选〈粮管法〉 胖达人可引公平法从重处罚却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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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8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徐翠玲台湾台北报导)胖达人冒牌天然面包遭踢爆同时,山水米也因假冒台湾米而被抓包,两案分别依〈食品卫生管理法〉及〈粮食管理法〉开罚18万及20万元。《消费者报导杂志》发行人陈智义30日指出,两案由于政府官员法条解读错误、用错法,造成罚太轻,他质疑,如此怎么保护消费者?消基会董事长张智刚则呼吁主管机关尽速修法。

两法大不同 政府任意挑

〈粮食管理法〉第一条有但书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但〈食管法〉只提到为食品管理制定本法并没有但书。

陈智义指出,山水米没有任何一粒台湾米,却在包装上标示台湾米,那就是伪冒,伪冒在〈粮管法〉中没规定,必须用〈食管法〉第15条、第44条及第49条,开罚6~1500万元罚锾以及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胖达人案则有法律适用问题,〈公平交易法〉与〈食管法〉都有“广告不实、标示不实、引人错误”规定。胖达人号称天然,却用人工香精,属广告不实违规行为,在适用法律上就有〈公平交易法〉与〈食管法〉,而两法因为触犯法条竞合问题,得从重量刑,依〈公平交易法〉第41条规定,开罚5~2500万元(高于〈食管法〉罚锾)。

陈智义:要特别法干什么?

陈智义认为,同一件事情,特别法规定比较轻,要特别法干什么?而〈食管法〉又被官员错误解读成要适用比较轻的处罚,“这怎么保护大家?”

消基会董事长张智刚则说,胖达人及山水米连续两事件发生之后,不只显示企业对消费者的不尊重,同时呈现相关法律之不足,不足以吓阻企业,让他们建立产品应该诚实标示及诚实生产理念。另外,从〈公平交易法〉到〈食品卫生管理法〉,政府在适用上出现漏洞,政府应做补洞措施。

张智刚表示,农粮署在事件中已说罚300万元太低,要研拟提高,此外〈食管法〉罚责太轻,食管署到现在却还没有人表示修法意见,“好像面包粮食都与他家无关”。

两机关应尽速把条文送到立法院,让立法院尽快修正通过施行,让类似食品事件可以从重处理。政府主管机关是保护消费者第一线,不要都推给消费者自保。

胖达人疑炒股 沦金钱游戏

胖达人香精事件也扯出母公司基因国际生医的复杂股东结构;媒体报导,丑闻爆发前,基因董事长徐洵平之妻姜丽芬趁股价高档时,抛出持股,由于时机敏感,检调也指示金管会清查。
 
董娘姜丽芬今(2013)年共4度申报转让持股,虽6月申让850张未成交,但5、7、8月共卖出1,700张,进账2.3亿元,其中在8月2日申让1,000张,也因时机敏感,让检调怀疑;是否违反〈证交法〉,检调也指示金管会清查。◇

(责任编辑: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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