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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米粉标示达共识 冠名须比品名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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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7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施芝吟台湾台北报导)台卫福部食药署颁布的包装米粉产品标示规定于7月1日上路,但冠名字样之确切标示方式,包括冠名与品名该如何有明显区隔,卫福部和业者对米粉标示达成共识,即消费者选购米含量超过五成的产品,认明包装“品名”,如果使用新竹米粉等“冠名”,其字体面积不得超过品名的1/2。

卫福部7月1日实施米粉标示草案,只有米含量100%才能品名标示为米粉或纯米粉,50%以上不足100%者,品名应称为调和米粉;不足50%者的品名不能出现米粉字样,因此产品冠名为米粉的业者纷纷改名为炊粉、水粉。但是冠名字样之确切标示方式,包括冠名与品名该如何有明显区隔,食药署近日邀集相关部会、地方卫生局、民间团体及业者开会讨论,订出共通原则。

食品药物管理署副署长姜郁美表示,针对具有地方历史特色的冠名,例如新竹米粉、埔里米粉等,业者如果要使用冠名,必须与代表米含量的品名要有明显区隔,以供消费者辨识,冠名字体面积不得超过品名的1/2,颜色也不能较品名醒目。

有关冠名、品名标示,姜郁美还说,必须清楚标示于包装的正面,业者可以自行发挥美编创意,品名不一定放在正中间,冠名必须使用较小字体。另外,米含量低于50%的产品,例如炊粉、水粉等,业者以后辅导标示米含量,待现有包装袋使用完毕后,可以新标示包装。◇

(责任编辑: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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