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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水下文资保存法通过 海域宝藏不可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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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11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徐翠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24日三读通过《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立委陈碧涵说,通过《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是历史的第一步。文化部表示,为加强保护我国水下文化资产,避免不当发掘、窃取、毁损或其他破坏行为,依法最高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万元以上1千万元以下罚金。

立法院并附带决议,未来主管机关文化部得指定一水下文化资产专责机构,专门执行各类水下文化资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同时要求文化部会同外交部、国防部及陆委会,一个月内就相关问题的因应策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共计7章44条,内容包括权利归属及国际合作、所涉海域范围的处理、以水下文化资产为标的活动、水下文化资产现地保存等。

文化部2006年起委托中央研究院在澎湖等海域进行调查,截至今年6月,发现具体目标物共79处,其中已辨识确认为沉船等目标物有15处。

文化部表示,周边海域水下文化资产丰富,无专法可遵循,不仅会造成台湾水下文资流失,也无法规范外国团体在我国海域内任意打捞水下文资。《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正式施行后,将成为保护水下文资的主要依据。◇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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