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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服法修正通过 劳动部尽速修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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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0月21日讯】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就业服务法第52条,劳动部表示,后续将针对外籍劳工免出国的申请程序以及外籍劳工返乡休假权保障等,尽速修正相关规定。

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就业服务法,删除外劳聘雇3年后应出国1日才能再入国的规定,减少雇主空窗期,外劳也无须因再入国而要交中介费。

对此,劳动部表示,将配合就业服务法修正,针对原雇主与外籍劳工期满继续聘雇者,于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中明定相关申请程序及管理规定,原雇主与外籍劳工期满不再继续聘雇者,则于转换雇主准则中明定申请程序,以同时保障雇主用人权益及外籍劳工就业权益。

在外籍劳工于聘雇许可期间返乡探亲的假别部分,劳动部说,需依现行“劳动基准法”规定及劳动契约约定办理,由外籍劳工使用当年度特别休假或请事假返乡。倘若以特别休假返乡者,特别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如请事假返乡者,休假期间雇主得不给工资。

如果雇主拒绝且经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将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罚锾外,另将废止雇主的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

劳动部指出,104年外籍劳工因3年聘雇许可期间届满出国的人数为9万3562人,劳动部将尽速配合修正相关规范。(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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